微氣候站與有害氣體偵測閥值

  • 依台灣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及工程合約規範為準。

主要法規來源彙整:

法規名稱主管機關適用項目
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勞動部O₂、噪音、熱危害、風速
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勞動部CO、H₂S
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部風速、高處作業
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勞動部風速(吊掛作業)
空氣品質指標(AQI)標準環境部PM2.5、PM10
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環境部PM2.5、PM10
OSHA 29 CFR 1910.146美國 OSHA(參考)O₂、CO、LEL
NOAA 熱指數分級美國 NOAA(參考)熱指數

以下是各項偵測的主要法規依據,依類別整理:

危害氣體

氧氣(O₂) 台灣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》第 29-1 條及第 29-6 條規定,缺氧作業環境定義為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 18%,作業環境應維持在 18% 以上。實務上參考 OSHA 29 CFR 1910.146,以 19.5% 作為安全下限,23.5% 為富氧上限。

一氧化碳(CO) 台灣《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》規定 CO 的 8 小時時量平均容許濃度(TWA)為 25 ppm,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(STEL)為 100 ppm。OSHA PEL 為 50 ppm(TWA),NIOSH REL 為 35 ppm。超過 200 ppm 有急性中毒風險。

硫化氫(H₂S) 台灣《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》規定 H₂S 的 TWA 為 1 ppm,STEL 為 5 ppm。OSHA 規定 Ceiling(上限值)為 20 ppm,瞬間最高不超過 50 ppm。NIOSH 則建議 IDLH(立即危及生命濃度)為 50 ppm,超過 10 ppm 應立即撤離。

可燃氣體(LEL) 依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》第 177 條規定,作業場所可燃性氣體濃度達爆炸下限(LEL)30% 以上時,應停止動火及可能引發火花之作業。國際實務(OSHA / NFPA)通常以 10% LEL 為警報門檻,25% LEL 以上應立即停工疏散。

微氣候站

熱指數 台灣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》第 324-6 條規定雇主應採取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措施。熱指數分級參照美國 NOAA 標準:27–32°C(注意)、33–39°C(警戒)、40–51°C(危險)、52°C 以上(極度危險)。台灣職安署另訂有《戶外高氣溫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》。

風速 台灣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》第 135 條規定,強風(10 分鐘平均風速達 10 m/s 以上)時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。起重吊掛作業則依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》,風速超過 14 m/s 應停止作業,颱風警報期間一律停工。

噪音 台灣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》第 300 條及《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規定》:8 小時 TWA 容許值為 85 dB(A);115 dB(A) 為任何時間均不得暴露的上限(衝擊性噪音另計)。超過 85 dB(A) 工作場所應設置警示並提供防護具。

PM2.5 參照台灣行政院環保署空氣品質指標(AQI):0–35.4 µg/m³(良好/普通)、35.5–54.4(對敏感族群不健康)、55.4–150.4(不健康)、150.5 以上(非常不健康)。工地揚塵管制依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》執行。

PM10 同上 AQI 標準:0–54 µg/m³(良好)、55–254(普通至不健康)、255–354(非常不健康)、355 以上(危害)。工地需依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》設置防塵網、灑水設施等措施。